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多元调解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法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多元调解是不是需要到场存在疑问。本文将针对这一疑惑实详细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多元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由调解组织、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参与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多元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 自愿性: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法解决纠纷;
2. 高效性:调解程序简化,节省时间;
3. 经济性: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
4. 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力。
二、多元调解需要到场吗?
在多元调解期间,当事人到场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到场有利于调解员熟悉当事人的诉求,增进沟通加强调解成功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应该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引起当事人无法到场:
(1)当事人因特殊起因无法到场,如身体原因、路途遥远等;
(2)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3)当事人故意逃避调解。
对以上情况,能够采用以下措:
(1)对于身体原因无法到场的情况,能够选用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形式,保障当事人能够参与调解过程;
(2)对于下落不明的情况,可通过公告送达等形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故意逃避调解的情况,能够依照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强制措,确信调解顺利实。
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代理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表现能力;
(2)与当事人有合法的委托关系;
(3)熟悉案件情况,能够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身体原因无法到场的情况,可选用视频调解的形式。视频调解具有以下优势:
(1)实时沟通,增进调解效率;
(2)节省当事人时间和精力;
(3)保障当事人隐私。
对于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的情况,能够采纳电话调解的途径。电话调解具有以下优势:
(1)操作简便,易于沟通;
(2)节省成本,减少负担;
(3)不受地域限制。
对于下落不明的情况,可通过公告送达的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告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效力,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2)节省时间增强调解效率;
(3)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多元调解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办法,当事人到场是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按照具体情况采纳灵活多样的办法保证调解顺利实。当事人不到场时,可通过委托代理人、视频调解、电话调解、公告送达等形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措,咱们能够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的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