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盗窃并采用信用卡的犯罪表现也日益增多。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那么盗窃并利用信用卡的表现在我国刑法中究竟构成何种罪名?本文将对这一疑问实行深入探讨。
依据我国《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采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盗窃信用卡并利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采用的犯罪构成主要涵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以及的金融管理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本人盗窃信用卡并采用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但仍然实该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了盗窃信用卡并采用的行为,涵以下几种情况:
① 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采用;
② 盗窃伪造、作废的、或是说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利用;
③ 盗窃信用卡后,仿冒卡主签名实购物、消费等行为。
在此类情况下,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将信用卡本身所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构成盗窃罪。
虽然这类信用卡本身不具有真实价值,但行为人盗窃后采用,仍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构成盗窃罪。
在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仿冒卡主签名实购物、消费等行为的情况下,虽然从表面上看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似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依照《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利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盗窃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利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是说管制,并处或是说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是说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盗窃并采用信用卡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无论是利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构成盗窃罪。对此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并采用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实行分析准确认定罪名,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咱们也应加强信用卡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