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机制,保障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推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依据《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是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其宗旨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推动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理应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信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其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请求其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任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请求,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时需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负责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统一规划和指导工作;市级则具体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监管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对新成立的农村信用社,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更低限额并且所有股东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在开业前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专业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请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理应严格施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优先支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领域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开展业务进展中农村信用社要严格遵守利率定价规则不得擅自增进或减低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的发生。同时还要定期实施资产品质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不良资产。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水平,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有权随时检查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参与到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工作中来,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表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若是农村信用社未能履行好本身的义务,造成严重结果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假使恶意妨碍农村信用社正常工作的开展,也将受到相应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旨在通过对农村信用社从设立到运营再到监督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细致的规定,以期达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目的。期待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农村信用社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使其真正成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要紧力量!

发布于 2025-03-29 19:35:19・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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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2025-03-29 19:35:19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机制,保障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推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依据《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是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其宗旨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推动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理应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信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其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请求其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任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请求,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时需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负责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统一规划和指导工作;市级则具体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监管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对新成立的农村信用社,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更低限额并且所有股东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在开业前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专业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请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理应严格施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优先支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领域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开展业务进展中农村信用社要严格遵守利率定价规则不得擅自增进或减低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的发生。同时还要定期实施资产品质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不良资产。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水平,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有权随时检查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参与到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工作中来,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表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若是农村信用社未能履行好本身的义务,造成严重结果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假使恶意妨碍农村信用社正常工作的开展,也将受到相应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旨在通过对农村信用社从设立到运营再到监督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细致的规定,以期达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目的。期待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农村信用社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使其真正成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要紧力量!

发布于 2025-03-29 19:35:19 ・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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