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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三,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
被告:李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98765432109876543,职业:个体工商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23号。
1. 判决被告李四偿还欠款人民币900,000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判决被告李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合同明确预约了还款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同时约好了若被告未准时还款,则需支付逾期利息。
依照合同预约,原告于2017年1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办法将90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表现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人民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 《借款合同》原件一份;
2. 银行转账凭证一份;
3. 催款通知书复印件若干份;
4. 被告签署的《欠款确认书》原件一份;
5.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及文字记录若干份;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若干份。
1. 《借款合同》全文;
2. 银行转账凭证扫描件;
3. 催款通知书扫描件;
4. 被告签署的《欠款确认书》扫描件;
5. 通话录音文字记录;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作用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望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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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合同编号:
- 借款利率:年利率6%
- 违约责任:如未准时还款需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账户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账号:12345678901234567890
- 内容:催促被告李四尽快归还欠款,否则将采用法律手段追讨。
4. 被告签署的《欠款确认书》
- 内容:确认欠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诺尽快归还。
- 内容:原告与被告就还款事宜实行沟通,被告表示会尽快还款,但未具体落实。
以上材料均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李四确实存在拖欠原告张三借款的事实,并且经多次催促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期待法庭可以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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