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的要紧组成部分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各种起因农民工在工伤赔偿方面往往面临着多困难。本文以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为例,阐述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申请书的撰写要点,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
申请人家传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8月15日,户地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xxx)工作从事建筑工作。2021年6月5日,申请人在工地工进展中不受伤,造成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工伤。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1年7月10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申请人的伤情为工伤。
申请人在治疗期间,被告单位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多次与被告单位协商,请求支付工伤赔偿,但被告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无奈之下,向贵院提起诉讼须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为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工地住所地:xxx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从事建筑工作。2021年6月5日,申请人在工地工进展中不受伤,引起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理应及时。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多次与被申请人单位协商,须要支付工伤赔偿,但被申请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单位依法支付以下赔偿:
(1)工伤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2)误工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
(3)工伤残疾赔偿:按照《人体损伤标准》计算,申请人需求被申请人单位支付人民币30,000元。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赔偿理应及时;
(2)《人体损伤标准》第二十条:工伤赔偿计算应按人体损伤标准;
(3)《人体损伤标准》第二十五条:工伤赔偿应按人体损伤标准计算。
申请人家传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单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副本;
2. 申请人治疗费用清单;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单位协商记录。
感谢贵院审理此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联系
本文以家传工伤赔偿纠纷案为例阐述了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工在工伤赔偿方面应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农民工在起草申请书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信申请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期待本文能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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