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对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职工而言工伤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其生活品质和家庭福。本文以成都乐山市工伤认定为例,从法规解读和实务操作两个方面,对工伤认定实行详细剖析。
按照《人民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可认定为工伤。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属于职业病,故此不可认定为工伤。
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以下情形理应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
(2)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起因受到伤害或是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5)在抢救和人民生命财产时受到伤害的。
(1)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2)劳动部门受理:劳动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在15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
(3)调查取证: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委托相关机构实鉴定。
(4)作出决定:劳动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该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送达决定书:劳动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工伤认定办理地点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者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者身份的材料。
(3)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5)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材料。
以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为例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操作。
基本案情: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王明德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雷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交通事故死亡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造成王明德无法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王明德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成都乐山市在工伤认定方面遵循《人民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理解工伤认定的法规和实务操作有助于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疑问时,更好地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保障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本文链接:http://www.tsxnews.com.cn/2024falv/gspcyingong/495117.html
上一篇:将乐工伤赔偿律师法律专线
下一篇:新乐县工伤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