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要紧环节,本文以常德工伤认定编号091为例,讲述了一起到工伤认定期间的曲折历程,旨在为读者揭示工伤认定中的法律程序和应关注的疑问。
正文:
工伤认定编号091,是指2019年4月22日,原告李相龙进入被告某公司做木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引发原告受伤。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告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单位认为原告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未予以认定。原告随后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是说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1. 受伤职工或是说其近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单位理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 原告李相龙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告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告单位未予以认定。
2. 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原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3. 原告不服市人社局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8月6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武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市人社局的决定。
4. 被告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12月1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审判决,维持原判,即撤销被告市人社局的决定。
5. 被告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李相龙为工伤。
1. 工伤认定进展中要注重事实和证据。原告在诉讼进展中,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本身在工作进展中受到事故伤害,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单位和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被告市人社局在初次审查期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在诉讼进展中法院依法撤销了其决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职工要积极 。工伤认定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要积极 ,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编号091的案例,让咱们看到了工伤认定进展中的曲折历程。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职工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依法依规实行工伤认定,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本文为虚构案例,仅供参考。)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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