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日益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安徽省积极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及流程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省工伤认定的标准、流程及近年来的政策调整为广大职工提供有益的参考。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医疗、复、补偿等疑问,还关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声誉。依法实行工伤认定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相关规定,工伤范围主要涵以下几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起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遵循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内;
(3)伤害程度达到一定程度。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理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查。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调查核实可按照需要对有关情况实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期间理应听取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认定为工伤的,应该自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是说其直系亲属。
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书面通知异议人;异议成立的,理应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为方便人民群众,安徽省实行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对工伤保险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实整合、精简。同时依托安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升级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自即日起实行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公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方便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安徽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安徽省工伤认定工作在政策制定、流程优化、服务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职工理应熟悉工伤认定标准及流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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