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关键支柱日益繁荣。在建筑领域非法转包现象屡见不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多疑惑。本文将围绕非法转包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怎样认定非法转包工伤,以期为劳动者 提供参考。
非法转包,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非法转包表现属于违法表现,用工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非法转包情形下,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理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明确了劳动者在非法转包情况下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难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倘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理应调查核实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行为。如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工人,则可以认定存在非法转包行为。
在确认存在非法转包行为的基础上,理应进一步核实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事实劳动关系,则可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确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在非法转包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实际工人存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则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以下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非法转包工伤认定的具体操作:
A建设公司承包一房地产开发工程后,将工程整体交由不具备工资质的B劳务公司实际工。随后乙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了田某,田某又进一步转包给了李某。李某组织了涵某在内的工人实工。不的是,某在实行高空作业时坠落引起多处受伤。
(1)确认存在非法转包行为:A建设公司将工程整体交由不具备工资质的B劳务公司实际工,B劳务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田某、李某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确认某与A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在A建设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从事工工作,与A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认定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在工进展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4)确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疑问的意见》第7条规定,A建设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承担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转包工伤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在认定非法转包工伤时,理应严格依法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在遭遇非法转包工伤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非法转包致使劳动者权益受损。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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