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筑领域非法发包、转包、分包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工伤疑惑成为社会关注的点。本文将从非法发包的工伤责任认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怎样合理确定工伤责任主体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 定义:非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将本应自行承担的工程任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2. 特点:非法发包具有以下特点:
(1)违法性:违反了《人民建筑法》、《建设工程优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隐蔽性:往往通过挂靠、借用资质等途径实;
(3)危害性:可能致使工程优劣、安全难题,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责交通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2.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3.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法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1)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情况下,工伤责任主体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由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2)若生效裁判或是说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在违法分包中,民工受的工伤由违法分包的单位负责。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商行政案件有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分包情形下,作为分包给个人老板雇佣的人员受伤,由违法分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以B劳务公司的工人顾某粉刷外墙时摔伤为例,顾某以A建设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顾某构成工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A建设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理应承担工伤责任。
非法发包工伤责任认定,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合理确定工伤责任主体。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领域的监管,严打击非法发包、转包、分包表现,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注:本文为1500字右的示例文章实际篇幅可能因具体内容调整而有所变化。)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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