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频发。在现实生活中,多交通事故受害者并未能被认定为工伤,造成他们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本文将以扬州市某公司职工高先生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未认定工伤的起因及对策。
近日,扬州市某公司职工高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并未依照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帮他申请认定工伤。
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交通事故木有划分责任无法确定高先生是不是承担主要责任;
(2)高先生驾驶的车辆为非工作车辆,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高先生在非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在多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不明确,造成工伤认定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非员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判断。
依照法律规定非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在实际操作中怎么样界定工作期间与非工作期间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作期间各方观点不一。
部分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选用消极态度,甚至故意隐瞒事故情况,造成员工无法及时得到工伤认定。
部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期间审查不严,致使不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被认定为工伤。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为工伤认定提供依据。对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案件,可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提升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可参考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界定工作期间与非工作期间。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请求其及时报告交通事故情况,积极参与工伤认定申请。对故意隐瞒事故情况、阻碍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力度,确信工伤认定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于不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未认定工伤疑问,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有助于加强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各方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工伤认定制度,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公平的工作环境。
(完)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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