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繁荣的态势。在建筑领域内,长期大量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的现象,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本文将从违法转包的工伤认定疑问入手,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违法转包,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特点如下:
1. 违法转包的主体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
2. 违法转包的对象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3. 违法转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疑问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是说自然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不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一规定为违法转包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常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就是用工责任主体。
2. 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3. 如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A建设公司承包一房地产开发工程后,将工程整体交由不具备工资质的B劳务公司实际工。在工期间,B劳务公司的职工小王不发生工伤事故。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疑惑的意见》第七条规定A建设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下,应承担小王的工伤保险责任。即使小王与A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建设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 怎么样界定违法转包与合法分包的界限?
在实际操作中,违法转包与合法分包往往难以区分。一方面,违法转包规避了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合法分包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工程效率。 在工伤认定中怎样界定违法转包与合法分包的界限,成为一大争议难题。
2. 怎样确定违法转包中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怎样去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仍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在多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下,怎样去确定责任主体需要进一步探讨。
违法转包工伤认定是建筑领域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疑惑。在解决此类疑问时,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疑惑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为依据,明确违法转包的责任主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分包表现,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转包现象的发生。
(本文约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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