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事故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对返聘人员的工伤事故认定由于其特殊的用工关系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返聘人员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应对实详细解析。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是说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止。
3.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由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实工伤认定。但是假若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仍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实行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1)赔偿主体: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标准: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标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实。
(3)赔偿程序: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某退休人员返聘后,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家属需求认定工伤,但用人单位认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退休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够认定为工伤。 本案例中,退休人员家属的需求具有合理性。
案例二:某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引起失聪。家属需求认定工伤,但用人单位拒绝赔偿。
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退休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本案例中,家属的请求具有合理性。
返聘人员工伤事故认定及解决是一个复杂的难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适用、赔偿标准的确定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法规,保障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对返聘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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