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作起因的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它关系到职工能否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期间有时会出现部分特殊情况使得工伤认定程序需要中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及其解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主要涵以下几种: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倘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伤认定程序应中止,等待劳动争议应对结果。
2. 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未作出结论的。工伤认定需要有关部门提供的结论作为依据,如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医疗事故鉴定等。倘若有关部门未作出结论,工伤认定程序应中止。
3. 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未作出结论的。在某些情况下,工伤认定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如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假若这些结论未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应中止。
4.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引起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对当事人不存在过错的客观情况。假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应中止。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需要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程序止。在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工伤认定程序应恢复。以下是工伤认定中止的解决方法: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中止的原因和期限。
2. 在工伤认定中止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调查、鉴定等工作。
3.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4. 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工伤认定中止与工伤认定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认定中止是指在工伤认定期间,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工伤认定程序;而工伤认定止是指工伤认定程序因具备法定条件而结,如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劳动者死亡等。
工伤认定中止是工伤认定进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应对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工伤认定程序的顺利实。同时有关部门也应依法及时作出结论,为工伤认定提供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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