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而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是工伤认定中的要紧疑惑。本文将从《工伤保险条例》出发对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实行深入探讨。
正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间起算点是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的计算形式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意味着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的当天即可开始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这里所说的受伤既涵事故伤害造成的身体损伤也包含因事故造成的急性病症。需要留意的是,这里的受伤之日起计算,并非指职工必须在受伤当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是指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从受伤当天开始计算。
对职业病而言,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从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可暂缓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一年,从受伤或是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这一时限旨在保障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有足够的时间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对需要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暂停计算。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工伤认定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是工伤认定中的必不可少难题,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从职工受伤或是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为职工提供了合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仅为探讨工伤认定时间起算点的疑问,篇幅所限,未能对所有相关内容实行详细阐述。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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