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是否认定工伤事故:伤残等级、死亡认定及工伤事故伤残评定
肺结核作为一种传染病其发生和职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关于肺结核是不是认定工伤事故以及怎样去实行伤残等级和死亡认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点。本文将从肺结核是否认定工伤事故、伤残等级、死亡认定及工伤事故伤残评定等方面实行探讨。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的伤害、疾病或死亡。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涵以下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职业病;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肺结核作为一种职业病,其是否认定工伤事故需要依照具体情况分析。假若肺结核是由于工作环境引起的,如矿工、化工等行业,且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可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假如肺结核是由于个人生活惯、家庭遗传等原因引起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
工伤伤残等级是依据工伤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实行划分的等级。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的伤残,十级为最轻的伤残。
肺结核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评定需要依照以下因素实:
(1)肺结核的病情严重程度:包含病变范围、空洞形成、肺功能减退等;
(2)肺结核并发症:如气胸、肺不张、胸膜炎等;
(3)肺结核对患者生活品质的作用:如吸困难、咳嗽、咯血等;
(4)肺结核治疗情况:包含治疗、手术治疗等。
按照以上因素,肺结核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如下:
一级:肺功能严重减退,合并气胸、肺不张等严重并发症,严重影响生活品质;
二级:肺功能明显减退,合并气胸、肺不张等并发症对生活品质有较大影响;
三级:肺功能轻度减退合并气胸、肺不张等并发症,对生活品质有一定影响;
四级:肺功能正常,合并气胸、肺不张等并发症,对生活品质影响较小。
肺结核工伤事故死亡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死亡原因明确:肺结核致使吸衰竭、心肺功能衰竭等死亡;
(2)死亡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或是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致使的死亡;
(3)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明确死亡原因。
职工发生肺结核工伤事故后可向所在单位或是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事故伤残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该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核,合条件的,受理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受理评定后60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是说专业机构实评定。
评定机构应该在评定结后15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评定报告,包含评定结论、伤残等级、死亡认定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评定报告后15日内,对评定结果实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职工或是说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理应送达申请人和单位。
肺结核是否认定工伤事故、伤残等级、死亡认定及工伤事故伤残评定,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分析,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减少肺结核等职业病的发生率,是维护职工健的必不可少措。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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