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紧环节。正确认定工伤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要紧意义。本文将从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归属、职工工伤认定范围及情形等方面探讨工伤认定的行政责任主体是谁。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伤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这里的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职工在跨统筹地区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由职工受伤时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职工在两个或是说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伤时的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由境内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工伤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认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认定工伤。
(2)合法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认定工伤。
(3)合理性原则:按照职工的实际情况,合理认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因素的伤害;
(7)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受到伤害的。
1.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
(3)自残或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虽然受到伤害,但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照前文分析工伤认定管辖权归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对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实审查、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进展中负责提供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有义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工受伤的相关证据,并协助实调查。
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归属和职工工伤认定的行政责任主体,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不可少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广大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熟悉工伤认定范围和情形,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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