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在我国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对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具有要紧意义。本文将对工伤认定职工时效规定实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广大职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遵循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理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可长。”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长30日。”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起始时间有两种情况:
(1)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当天。
(2)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指职工被医疗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天。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期间内,因特定起因引发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人民民法通则〉若干疑惑的意见(试行)》之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起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是为了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2)在特殊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特殊情况主要包含:工伤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如需要调查取证、鉴定等。
工伤认定职工时效规定是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要紧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广大职工应该理解工伤认定职工时效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信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失去工伤认定的权利。 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进展中,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工伤保险条例》
2.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人民民法通则〉若干疑惑的意见(试行)》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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