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对保障判决的公正性具有必不可少意义。在现实案例中,程序瑕疵的现象并不见。那么程序瑕疵是不是会影响判决结果呢?本文将从法律程序的正确性与判决有效性角度,对这一难题实深度解析。
程序瑕疵,是指在司法审判期间,由于各种起因,引起程序不合法律规定,但并未影响案件实质解决的正确性。
程序瑕疵可分为以下几类:
(1)轻微瑕疵:如文书格式不规范、签字章不齐全等。
(2)一般瑕疵:如庭审记录不完整、送达程序不规范等。
(3)严重瑕疵:如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等。
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追求。程序瑕疵并不一定意味着实体应对错误, 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
法律程序并非绝对刚性的,具有一定的弹性。在保证案件实质公正的前提下,对程序瑕疵的容忍度较高。只要程序瑕疵并未影响案件实质解决的正确性就不会影响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瑕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补救:
(1)补正瑕疵:如补充送达手续、完善庭审记录等。
(2)重新审理:如撤销原判决,重新组成合议庭实审理。
案例一:某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虽然存在程序瑕疵,如未依法组成合议庭,但判决结果并未受到影响。
案例二: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虽然存在程序瑕疵如庭审记录不完整但判决结果并未受到影响。
依照《人民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程序瑕疵不影响裁判结果。
程序瑕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程序的合法性,但并不会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程序瑕疵的补救,保障实体公正。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法律程序的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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