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职工在工作期间遇到的安全疑惑日益突出。工伤认定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往往成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争议的点。本文将通过一起职工眼部遭遇异物伤害,工伤认定遭驳回的案例,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实分析,探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疑惑。
某工厂职工小李,在工作中不遭遇眼部异物伤害,引起视力受损。小李认为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却以小李在工作期间存在疏忽大意、未选用防护措为由,驳回了小李的工伤认定申请。小李对此表示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投诉。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小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合工伤认定的之一项条件。
2. 工作起因:小李眼部受到异物伤害是由于工作期间产生的,合工伤认定的第二项条件。
3. 疏忽大意和防护措:单位认为小李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未采用防护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即使职工存在疏忽大意,也不作用工伤的认定。
4. 工伤认定的程序:小李在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单位应该在15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小李可以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 企业对工伤认定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职工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2. 企业为了减轻自身责任有意驳回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3. 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期间对职工的权益保护不够,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
1. 加强对工伤认定法律法规的传,升级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
2. 完善工伤认定程序,确信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加大对企业违法表现的查处力度,对恶意驳回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4. 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减少职工因工伤产生的经济负担。
5. 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咱们可以看到,在工伤认定进展中,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益博弈仍然存在。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传,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本文链接:http://www.tsxnews.com.cn/2024falv/gspcyingong/415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