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要紧环节。在实际操作中,用工单位往往存在不认定工伤的情况。本文将围绕用工单位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及其举证责任归属展开论述,以期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1.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2.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的职业病。
3.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的其他伤害。
4.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以下具体分析几种用工单位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2)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受到的伤害。
(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他人故意伤害引发的伤害。
(4)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1)证明自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2)证明自身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原因有关。
(3)证明本人受到的伤害非因个人原因。
(1)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非因工作原因。
(2)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非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
(3)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原因无关。
以下具体分析举证责任归属:
1.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工人甲在工作中不摔倒,致使骨折。甲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以甲在工作期间存在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经调查,甲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最在甲的举证下,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甲的伤情为工伤。
2. 案例二:某企业员工乙在工作时间外因工作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打伤。乙向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以乙受到的伤害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乙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证据,工伤认定部门最认定乙的伤情为工伤。
1. 用工单位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涵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以及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2. 在工伤认定期间,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证明本人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原因有关,用工单位则需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非因工作原因。
3. 劳动者在 期间,应该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搜集证据,以便在工伤认定进展中为本身争取合法权益。
4. 用工单位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认定工伤,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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