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对维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关键意义。那么工伤认定究竟属于哪个部门呢?工伤认定又该怎么样实行?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工伤科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及具体认定流程。
在我国,工伤认定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到工伤科,工伤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工伤科(处)具体承担。工伤科作为专门负责工伤认定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工伤事故实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向所在地的工伤科提交以下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受伤职工的身份证明;
c.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 事故发生经过及证明材料;
e. 受伤职工的医疗证明;
f. 其他有关材料。
(2)工伤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实行审查,对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工伤科受理申请后,理应及时对事故情况实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主要涵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
b. 受伤职工的身份、工作情况、伤情;
c. 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解决情况;
d. 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情况。
(2)工伤科在调查核实期间,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配合。
(1)工伤科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受伤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
c. 受伤职工的伤情;
d. 工伤认定结论;
e. 认定依据。
(2)工伤科理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伤科负责人批准,可长30日。
工伤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
(1)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伤科提出异议。
(2)工伤科收到异议后,理应在15日内实复查并按照复查情况作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决定的书面答复。
(1)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工伤科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议。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理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照工伤认定流程实操作,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广大职工和企业也要理解工伤认定流程,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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