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特殊职业、退休返聘、兼职等人群的工伤认定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对这些特殊情形实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军人、警察等特殊职业人员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这是因为特殊职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和风险程度与其他职业人员不同,对他们有专门的保障政策。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保障。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已经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保障。
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依照更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要是他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理应认定为工伤。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类人员的工伤认定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兼职人员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
假若兼职人员与主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兼职工作中受到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
假使兼职人员与主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兼职工作中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兼职人员与主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一项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必不可少工作,特殊职业、退休返聘、兼职等人群的工伤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实判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类单位和劳动者也应加强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因工伤认定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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