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要紧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程序的期限和具体操作规程往往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带来困扰。本文旨在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认定期限的规定,并探讨具体操作规程,以期为工伤认定工作提供参考。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长至6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单位。特殊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可以长30日。
(1)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能够提出。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c.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员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d.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据材料。
(1)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在5日内实行审查,对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可需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机构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单位。特殊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可长30日。
(4)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单位。
在特殊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长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具体涵以下情况: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说不合须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须要申请人在指定材料或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2)需要实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但因客观起因不能及时完成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长30日。
在以下情况下工伤认定期限中止:
(1)职工因工死亡需要等待有关事故调查结果或结论的;
(2)职工因工负伤,需要等待医疗机构出具伤情诊断书或是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
(3)职工因工患病,需要等待有关病情鉴定结论的。
工伤认定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该恢复计算工伤认定期限。
明确工伤认定期限及具体操作规程,有助于提升工伤认定工作的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职工和相关部门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关注工伤认定疑问,共同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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