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或是说因工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通过一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案例分析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点以期为类似案例提供参考。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事长。
联系××××××××。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正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实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齐全、合法定形式。
二、经审查,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于×年×月×日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
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四、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文书格式: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采用规范的公文格式,包含标题、文号、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正文、落款等部分。
2. 正文内容:
(1)审查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实审查。
(2)审查结果: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不是齐全、合法定形式。
(3)认定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断申请人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4)决定: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
(5)诉讼途径: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申请人认为此次伤害事故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伤害事故不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1. 申请人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
2.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放射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物质伤害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作起因受到职业病危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是说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伤害事故是否合工伤认定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实行判断。在本案中申请人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此不合工伤认定范围。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实行了审查,并依照审查结果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从法律依据和程序上看,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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