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伤事故罪作为一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表现,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用伪造考勤等手来规避工伤事故罪的认定。本文将从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及其罪名成立条件两个方面实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工伤事故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是说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因故意或是说过失,造成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进展中发生伤亡事故或是说其他严重影响,依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多数情况下有以下几种表现:
(1)企业或个人故意篡改、伪造劳动者考勤记录以证明劳动者未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从而逃避工伤认定。
(2)企业或个人故意隐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如实报告,使劳动者无法得到工伤认定。
(3)企业或个人故意拖工伤认定程序,引起劳动者无法及时得到工伤认定。
依据《人民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
(1)伪造、篡改劳动者考勤记录,使劳动者无法得到工伤认定。
(2)故意隐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如实报告。
(3)故意拖工伤认定程序,造成劳动者无法及时得到工伤认定。
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企业或个人明知伪造考勤记录、隐瞒伤亡事故、拖工伤认定程序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实。
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篡改劳动者考勤记录。
(2)故意隐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伤亡事故。
(3)故意拖工伤认定程序。
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对工伤事故认定的管理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劳动者无法得到工伤认定,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伪造考勤认定工伤事故罪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认定该罪名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结果等因素。对此类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严打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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