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管理的日益规范考勤制度已成为企业对员工实行管理的必不可少手之一。部分员工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用各种手伪造考勤记录。那么伪造考勤能否成为企业开除员工的起因?员工伪造考勤记录是不是应辞退?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些疑问实行分析。
依据《人民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规定和劳动合同的预约,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者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劳动合同协定的义务。伪造考勤记录,实际上是在欺诈企业,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依据《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律,履行劳动合同预约的义务,诚实守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伪造考勤记录,违反了职业道德的需求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二、伪造考勤能开除吗?
依据《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作用,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伪造考勤记录是否构成辞退的合法理由,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初次伪造考勤记录的员工,企业可先给予警告,请求其立即改正。假若员工可以认识到错误,主动改正,企业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的解决。
倘使员工伪造考勤记录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或是说多次伪造考勤记录,企业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按照《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伪造考勤记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员工伪造考勤记录,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人民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或利用伪造、变造的劳动证件、证明文件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员工伪造考勤记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考勤记录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有权依法应对。员工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劳动合同约好的义务。对伪造考勤记录的行为企业理应依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应对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员工理应认识到伪造考勤记录的法律后续影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本身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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