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交和审核是至关关键的一环。仲裁庭现场提交证据其是新证据的出示常常成为争议的点。怎样在保障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允当事人充分展示自身的主张和证据,成为仲裁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将围绕“仲裁庭现场提交证据:是不是允当庭出示新证据”这一主题,探讨相关法律难题,以期为实践中的困惑提供解答。
一、仲裁庭可当庭提交证据吗?
仲裁庭在仲裁期间,是不是可以当庭提交证据一直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关注的点。依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仲裁庭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当庭提交证据。
仲裁庭作为中立第三方,其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作出裁决而非收集证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本身的主张,仲裁庭则负责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按照《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也可申请仲裁庭收集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由此可见,仲裁庭只有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在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时,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如通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质证的机会等。
二、仲裁庭能够当庭提交证据吗?
虽然仲裁庭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当庭提交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庭可当庭提交证据。
1. 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在仲裁期间,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自行收集的证据,能够在当庭出示。
2.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在当庭出示,但需遵循一定的程序。
3. 补充证据:在仲裁期间,仲裁庭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允当事人在当庭出示补充证据。
1. 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决定当庭提交证据时,理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质证的机会。
2. 证据出示:仲裁庭在当庭出示证据时应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 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可对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实行质证和辩论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三、仲裁庭后可提交证据不?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再提交证据。但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例外规定。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能够依照仲裁庭的需求,提交补充证据。但补充证据理应合以下条件:
1. 补充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
2. 补充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3. 补充证据理应在仲裁庭须要的期限内提交。
1.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发现新证据,能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裁决。
2. 新证据应该合以下条件:
(1)新证据是在仲裁进展中未发现或无法发现的。
(2)新证据足以作用仲裁庭作出裁决。
(3)新证据的提交合法定程序。
仲裁庭现场提交证据是不是允当庭出示新证据,应该依照具体情况实分析。在保障程序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仲裁庭理应允当事人充分展示自身的主张和证据,同时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限制仲裁庭提交证据的表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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