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为什么不公开进行调解、仲裁、审理及仲裁法规定不公开的原因
仲裁作为应对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办法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和个人的青睐。与法院审理案件不同,仲裁程序多数情况下不公开实。本文将围绕“仲裁为什么不公开实行调解、仲裁、审理及仲裁法规定不公开的起因”这一主题实探讨。
(1)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商业仲裁中,当事人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假若公开实调解,也会引起这些秘密泄露,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2)个人隐私的保护。在部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如婚姻、继承等,公开调解可能存在使当事人的隐私受到侵犯。
(1)减低对立情绪。不公开实行调解,有利于减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双方更容易达成和解。
(2)减轻心理压力。在公开场合下,当事人可能存在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在不公开的环境下当事人可以更加放松地实行调解。
(1)避免外部干扰。公开仲裁程序可能存在受到来自社会舆论、媒体等因素的干扰,作用仲裁庭的独立判断。
(2)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不公开实仲裁,有助于仲裁庭在不受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公正、客观地作出裁决。
(1)简化程序。不公开实仲裁,可简化程序,升级仲裁效率。
(2)节省时间。公开仲裁程序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实准备和审理,而不公开仲裁能够节省这部分时间。
与调解和仲裁程序相同,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避免当事人逃避责任。公开审理可能存在造成某些当事人逃避责任,而不公开审理可减少此类风险。
(2)防止证据泄露。不公开审理有利于防止证据泄露,保障仲裁程序顺利实。
《人民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实。当事人协议公开的,能够公开实但涉及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不公开实行的原则。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不公开实仲裁已成为一种惯例。我国仲裁法参考了国际惯例规定了不公开实行仲裁的原则。
仲裁不公开实调解、仲裁、审理及仲裁法规定不公开的原因主要包含保护当事人隐私、促进和解、保持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增强仲裁效率等方面。这些原因旨在确信仲裁程序的顺利实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协议公开实行仲裁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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