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也会对某些工伤案件不予认定。本文将全面解析工伤仲裁中不予认定的各类情形及其起因,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引语:
在我国,工伤仲裁是解决劳动者工伤纠纷的要紧途径。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劳动者在工伤仲裁期间遇到了不予认定的难题。本文将深入剖析工伤仲裁中不予认定的各类情形与起因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1)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
(2)劳动者在违反劳动律、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时发生的伤害;
(3)劳动者因犯罪表现、酗酒、自杀等非因工起因引起的伤害;
(4)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工原因受到伤害;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的伤害。
(1)不认定为工伤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不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不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不能须要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劳动者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不合受理条件的,理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
2. 以下情形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者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
(3)劳动者已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2.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
(1)判决、裁定明显违法;
(2)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工伤仲裁中不予认定的各类情形与原因分析,有助于劳动者更好地熟悉自身权益,从而在遇到类似难题时,能够采用有效的救济措。劳动者在 期间应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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