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是两种关键的证据形式。关于证人证言是不是只能由自然人提供,以及鉴定意见是否可以由单位出具,这两个疑惑常常引起争议。本文将对这两个疑问实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进展中就其亲身经历或是说耳闻目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
(1)证人是自然人,即具有独立民事表现能力的个人。
(2)证人证言是证人亲身经历或耳闻目的事实。
(3)证人证言是证人在诉讼期间的陈述。
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这是因为:
(1)证人证言来源于证人的亲身经历或是说耳闻目,只有自然人才具备此类经历和感知能力。
(2)证人证言须要证人具有独立民事表现能力,只有自然人才合这一需求。
(3)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在诉讼期间实陈述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类表达能力。
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这是其专属性质。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是说技能的人,对案件中专门性疑问实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
(1)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或是说技能的人。
(2)鉴定意见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难题所作出的结论。
(3)鉴定意见需要经过鉴定程序,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是合法的,起因如下:
(1)单位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员,可以组成鉴定团队,对案件中的专门性疑惑实行鉴定。
(2)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经过鉴定程序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单位可出具鉴定意见,如《人民民事诉讼法》和《人民刑事诉讼法》等。
(1)主体不同:证人证言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2)内容不同:证人证言是证人亲身经历或是说耳闻目的事实,鉴定意见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难题所作出的结论。
(3)性质不同:证人证言是证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是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结论。
(1)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2)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这是其专属性质。而鉴定意见可以由单位出具,单位具有出具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理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证人证言与单位鉴定的区别与联系充分发挥它们在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审查,保障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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