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不清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难题。事实不清可能致使判决的不公甚至作用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为理解决这一疑惑我国制定了《人民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为解决事实不清的法律法规条款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文将对《证据规定》中解决事实不清的法律法规条款实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此基础上事实不清可理解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是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应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该分析、鉴别证据排除不真实的证据,确定真实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进展中,有权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对证据实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理应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须要当事人补充证据。当事人不能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照:(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二)以、等非法手收集的证据;(三)有明显伪造、变造、篡改痕迹的证据;(四)其他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
在事实不清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理应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该分析、鉴别证据,排除不真实的证据,确定真实的证据。在此进展中,人民法院理应注重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保障证据链的完整性。
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请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当事人不能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等非法手收集的证据、有明显伪造、变造、篡改痕迹的证据以及其他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一审程序中对事实不清的案件,法院应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在一审进展中,法院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二审程序中,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理应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实审查。假使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不清,可依法发回重审,须要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再审程序中,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再审法院理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若是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能够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事实不清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但《人民证据规定》为解决事实不清的法律法规条款提供了明确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不清案件时,应该严格遵循《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分析、鉴别证据,补充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以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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