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关键意义。在工伤认定期间有时会遇到特殊情况使得工伤认定程序需要中止。本文将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以及中止后的恢复程序等方面,对工伤认定中止程序实行深入解析。
中止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涵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认定进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一)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的;(二)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三)有关单位、个人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四)工伤职工或是说其近亲属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一)工伤职工或是说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的;(二)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三)有关单位、个人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四)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疑问的规定》第十三条:“工伤认定中止的工伤认定机关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起因消除后,工伤认定机关应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期间,工伤认定机关不得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审查。”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中止工伤认定的适用情形主要包含:
1.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
2. 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3. 有关单位、个人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4. 工伤职工或是说其近亲属死亡;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后,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1)中止起因已经消除;
(2)工伤认定机关已经收集到足够证据可继续实工伤认定;
(3)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律、法规规定。
(1)工伤认定机关理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2)工伤认定机关应该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后,继续遵循原程序实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机关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中止工伤认定期间,工伤认定程序暂停,不作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后工伤认定机关应该依据中止前的工伤认定情况,继续实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中止程序是法律赋予工伤认定机关的一种特殊解决方法,旨在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止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机关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保证工伤认定决定的公正、公平。同时工伤职工和有关单位、个人应该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共同维护工伤认定程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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