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中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不认定工伤情形下的法律解析
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一项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必不可少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争议时常发生。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不认定工伤情形下的法律疑问实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工伤认定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期间假若用人单位不认定工伤,那么举证责任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是不是受到伤害有更直接的熟悉和掌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假如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劳动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3. 劳动者患职业病的;
4. 在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因醉酒造成伤亡的;
3. 自残或是说自杀的;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劳动者故意造成的伤害;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劳动者本人的疾病、生理缺陷或是说特殊体质造成的伤害;
6. 因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律或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劳动者不服不认定工伤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说提起行政诉讼。
2. 倘若劳动者在诉讼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民法院理应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3. 若是用人单位在诉讼进展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人民法院理应依法撤销其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是说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表现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倘使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争议中,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主张工伤赔偿时,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在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下,劳动者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理应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注:本文为自动排版,实际字数约1500字。)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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