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作起因引起身体受到伤害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工伤认定争议,其是当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工伤时劳动者怎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将从工伤认定争议的民事诉讼应对策略出发,探讨不认定工伤情形下的法律途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工伤认定部门的行政表现实行司法审查。
按照《人民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工伤认定争议中,劳动者可须要仲裁委员会对工伤认定部门的行政行为实行审查。
在工伤认定争议的民事诉讼中劳动者作为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证明劳动者受到伤害的证据;
(3)事故现场证明、目击者证言等证明劳动者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的证据。
在工伤认定争议的民事诉讼中,用人单位作为被告也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存在受到伤害的证据;
(2)证明劳动者受伤非因工作原因的证据;
(3)证明劳动者不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证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是说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因醉酒引起伤亡的;
3. 自残或自杀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某市为例劳动者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但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其为工伤。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要法院对工伤认定部门的行政行为实审查。在诉讼期间,张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了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则提供了证明张某受伤非因工作原因的证据。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张某为工伤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了工伤认定部门的行政行为并请求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在工伤认定争议中,劳动者面对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工伤的情形,理应积极采用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进展中,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同时用人单位也理应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不合工伤认定条件。通过司法审查,劳动者可获得公正的工伤认定结果,保障本身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本文为示例性文章,仅供参考。)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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