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实际工作中职工缺勤情况下怎样判定工伤性质一直是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难题。本文将从不在岗工伤认定的角度,对这一疑问实行探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工伤认定的两个基本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不在岗工伤认定理应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职工在非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加班、值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在非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不在岗的,如请假、休息等,仍可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不在岗的,如请假、休息等,如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
(1)怎样界定“工作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界定“工作原因”存在一定难度。例如,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活动受到事故伤害,是不是认定为工伤?
(2)怎样去证明“工作原因”?
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工作有关。证据收集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引发工伤认定困难。
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程序,加强对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查,保障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公平。
对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保证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不在岗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解决不在岗工伤认定疑问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工伤性质,保障职工的工伤赔偿权益。同时企业和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风险。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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