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往往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一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例阐述怎样撰写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原告:张三(化名)
张三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张三的死亡属于工伤,须要被告认定为工伤。但被告不予认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张三(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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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 原告张三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于某年某月某日因工作起因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
2. 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3. 被告经审查,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该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 张三的工作合同,证明张三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② 张三的工作证明,证明张三在某公司工作;
③ 张三的病历资料,证明张三因工作原因受伤;
④ 同事证言,证明张三是在工作中受伤。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三是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
被告认为张三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依据不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张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原告张三的死亡,给原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经济负担。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引起原告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且对原告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依照《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一款、第二十六条之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敬请法院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三(化名)
本文以工伤认定争议案例为背景,提供了起诉状的范本旨在为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工伤认定争议时,提供一份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准备证据,合理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关注工伤保险制度,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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