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认工伤答辩状:工伤案件及行政确认不认定工伤综合答辩状
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时常发生。本文以工伤案件及行政确认不认定工伤为背景结合不予认定工伤答辩状、工伤案件用人单位答辩状、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等语料库对用人单位不认工伤的答辩实综合论述。
张三于2019年9月入职某科技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2020年3月张三在搬运货物时,不摔倒,造成右腿骨折。张三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张三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认定。
张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三受伤情况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科技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1. 张三受伤不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是说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张三受伤不合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2. 张三受伤不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疾病,依照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张三所患疾病不合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不应认定为工伤。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遵循请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认定工伤进展中,未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引起工伤认定决定不合实际情况。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举行听证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理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该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听取有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未依法举行听证会,违反了法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在工伤认定进展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保证工伤认定决定的准确性。同时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工伤认定的公正性。
工伤认定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工伤认定期间,理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保证工伤认定决定的准确性。用人单位在答辩时,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受伤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工伤认定进展中,理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犯劳动者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理应尊重劳动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理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答辩。工伤认定应该依法实行,注重事实依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本文所述案件中,某科技的答辩不合法律法规,不应予以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维持。
(完)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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