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备受关注。本文将围绕工伤认定争议,解析不予认定工伤的赔偿标准与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赔偿范围主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标准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为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① 医疗费:遵循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② 护理费:遵循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
③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每日一定的标准计算;
④ 交通住宿费:依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⑤ 误工费:遵循受害人误工时间及收入水平计算;
⑥ 残疾赔偿金:依照受害人残疾等级及赔偿基数计算;
⑦ 死亡赔偿金:遵循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
(1)《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事故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事故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的,可视同工伤:……”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赔偿范围等实了详细规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进展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工伤,或在认定工伤进展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表现的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复查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
2. 职工在故意犯罪、醉酒或是说吸等情形下受到的伤害;
3. 职工在自伤、自杀等情形下受到的伤害;
4.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但非因工作起因造成;
5. 职工在参加社会保险之前发生的伤害;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予认定工伤的赔偿标准与法律责任,旨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解决工伤认定争议时当事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信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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