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在工伤认定进展中有时会出现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详细阐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以及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应对措。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审查后认为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包含: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
2. 受伤情况:涵受伤时间、地点、部位、起因等。
3. 不予工伤认定的依据: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4. 不予工伤认定的具体理由:详细阐述不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具体原因。
5. 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以下几种情形多数情况下不予工伤认定:
假使职工受到的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如私人纠纷、交通事故等则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职工因自伤、自杀引起的伤害,显然不属于工伤。
职工在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一般不予认定工伤。
职工因疾病自然发展致使的伤害,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往往不认定为工伤。
试用期内,职工未正式成为公司员工,其伤亡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以下以一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为例,详细阐述其内容:
申请人:张三,男,45岁,某公司员工。
受伤时间:2021年5月10日;地点:公司车间;部位:右手;原因:操作机器时不受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一项、第十五条之一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张三在操作机器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实行操作,引起右手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张三的伤害不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时按照第十五条之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张三的伤害也不合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三有权在收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3)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也可在收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
(2)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3)相关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措。在工伤认定进展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法审查,保障合条件的职工得到应有的保障。对不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充分阐述不予认定的理由,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也应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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