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伤害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一种行政文书。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表现具有必不可少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它也可以避免企业因工伤赔偿疑问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涵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
详细描述申请人受伤的时间、地点、起因以及伤害程度。
列出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如《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阐述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起因如申请人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等。
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以及怎么样行使这些权利。
以下是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范文:
不予认定工伤理由: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结合申请人张三的受伤经过及伤害情况,经审查,申请人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范文开头,列出了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以便于查阅。
范文详细描述了申请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基本依据。
列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阐述申请人不合工伤认定的具体原因,使决定书更具说服力。
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以及怎样行使这些权利,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关键的行政文书,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表现具有必不可少作用。在撰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应该关注载明相关事项,保证决定书的合法性、合规性。同时通过本文的范文解析,咱们可理解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基本结构和撰写要点,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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