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手。在工伤认定期间由于种种起因有时会出现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面对这样的决定职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本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起诉状为例详细阐述争取合法权益之路。
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 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男,现年40岁,汉族,某公司职工。原告于2019年10月进入被告所在公司工作,从事高处作业。在工作期间,原告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021年5月,原告在工进展中不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骨折、肋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原告在事故发生后遵循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及时向被告报送了相关材料,涵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被告在审查期间,以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1.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原告提供的证据包含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监控录像等,均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工作。
2. 被告未充分考虑原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在工伤认定进展中,被告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实行全面的审查,造成认定结果存在偏差。
3. 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应该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全面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且认定结果不合实际情况。
在收到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原告首先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须要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经过行政复议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不清的疑问撤销了被告的决定,并须要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行政复议结果的支持下,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在重新审查期间,充分考虑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最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虽然被告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但原告认为被告在工伤认定进展中存在严重违法疑惑,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告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求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通过以上案例咱们可看到,在工伤认定进展中,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至关要紧。面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应该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身的权益。同时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期间应该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审查证据,保证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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