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53岁工伤认定受阻法律角度怎样办理才能被认可?
导语: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紧途径。在实际操作中若干劳动者其是年龄较大的女性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进展中有可能遇到阻碍。本文将以一位53岁的女性劳动者为例探讨在法律角度下怎样去办理工伤认定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张女士53岁,某公司员工。在一次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引起骨折。张女士期待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张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张女士对此感到困惑,不知道怎样 。
1.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理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2.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3.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三)》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止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女士首先要收集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同时要收集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等。
张女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假如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张女士可以自行提交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会对张女士的工伤情况实调查。调查结后,会依照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假如张女士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能够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要是复核结果仍不服,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张女士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此仍具有工伤认定的资格。
公司以张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应承担为张女士申报工伤的责任。
张女士能够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倘使公司拒绝配合,能够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性53岁的工伤认定受阻,并非无法可依。在法律角度下,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遇到此类疑问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为示例文章,字数未达到1500字,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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