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紧环节。2014年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2014版工伤鉴定标准”对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实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2014版工伤鉴定标准对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及23条说明实解读。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视野半径小于5度;
(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5)一侧肺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肺功能重度障碍;
(6)一侧肾缺失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8)肝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永久性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安装;
(10)心脏瓣膜置换或心功能不全三级;
(11)一侧肾上腺缺失对侧肾上腺功能减退;
(12)甲状腺功能低下,需生依治疗。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面部中度毁容;
(2)双眼低视力1级;
(3)双眼视野半径小于10度;
(4)一侧上颌骨缺失;
(5)一侧下颌骨缺失;
(6)一侧肺功能丧失对侧肺功能中度障碍;
(7)一侧肾缺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8)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9)肝功能不全代偿期;
(10)一侧肾上腺缺失,对侧肾上腺功能减退;
(11)甲状腺功能低下,需生依治疗。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2)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3)一侧前臂缺失;
(4)一侧肺功能丧失,对侧肺功能轻度障碍;
(5)一侧肾缺失,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6)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 器官损伤是上伤的直接结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应结合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实。
4.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期间,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特点等因素。
6.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应书面告知职工。
7. 职工对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8.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9.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期间,发现职工有弄虚作假表现的,废止其评定资格。
10.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
11.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2.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3.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作出后,职工应遵循评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4.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作出后,职工因同一工伤事故再次发生伤残等级变化的,应重新实评定。
15.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作出后,职工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评定结论实行。
16.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作出后,职工因同一工伤事故再次发生伤残等级变化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新的评定结论行。
17.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作出后,职工因同一工伤事故再次发生伤残等级变化的,其评定费用由职工承担。
18.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作出后,职工因同一工伤事故再次发生伤残等级变化的,其评定机构应该及时将评定结果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19.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作出后,职工因同一工伤事故再次发生伤残等级变化的,其评定机构理应及时将评定结果告知职工。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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