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认定工伤的起算时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 用人单位理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要是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从职工受伤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计算,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30日内,个人的申请时限为1年内。
【纠错】
【责任编辑:检鸿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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