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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同一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了工伤认定的难题。本文将围绕雇佣关系是否可认定工伤这一难题从法律法规、案例解析等方面实行探讨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进展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主要依据《人民合同法》实行调整而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人民劳动法》实行调整。
雇佣关系的主体是雇佣人和受雇人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在提供劳务进展中发生人身损害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进展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疑问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是说个人,该组织或是说个人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的工伤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3)该组织或是说个人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
案例一:某甲受雇于某乙,从事搬运工作。在搬运期间,某甲不受伤。某甲需求某乙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乙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不合工伤认定条件。
分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甲在某乙雇佣下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构成雇佣关系。由于某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某甲在从事雇佣劳动进展中受伤,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某甲可依照《人民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某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丙在一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某丙不受伤。某丙需求该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某丙与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按照《人民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某丙在劳动期间受伤,合工伤认定条件。该厂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是说个人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可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表现,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进展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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