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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常常引发一系列法律疑问。工伤认定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雇佣关系为何不能认定工伤并探讨由此带来的现实困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而雇佣关系则是指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二是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雇佣关系中的雇员虽然也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差异,因而无法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实雇佣活动期间所受人身伤害,仅需实伤残程度评定。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这说明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后,雇主只需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是我国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依法享受的一系列保障措。由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雇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也意味着,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后无法获得与工伤相同的赔偿。
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在遭受人身伤害时,无法享受工伤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特别是在若干高风险行业如建筑、搬运等,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风险较大,雇佣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使得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仅需承担雇员伤残程度评定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类责任承担形式可能引发雇主在招聘雇员时,减少对劳动条件的保障,从而增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风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对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无法覆。这致使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成为当务之急。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引起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在当前法律体系下,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在遭受人身伤害时,只能通过伤残程度评定来获得赔偿。这类赔偿形式无法完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使得雇主在招聘雇员时,可能减少对劳动条件的保障。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是应对这一疑问的关键。
(全文约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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