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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不可少环节。关于工伤认定超过30天是不是还能申请存在一定的误解。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超过30天不再认定工伤”的疑惑实行详细解析。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逾期未申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倘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及其家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遇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适当长。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涵以下几种:
(1)劳动者因伤情严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申请的;
(2)劳动者因特殊起因无法在法定时限内申请的;
(3)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定时限内申请的。
即利用人单位超过30天未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及其家属仍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要是用人单位超过30天未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是说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先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可。可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申请期间适当放宽时间限制。
在获得可后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者身份证明;
(3)事故伤害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
(5)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材料。
某企业员工小王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而企业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后来,小王因工伤残等级评定产生了多费用。在这类情况下,小王及其家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天并非绝对不能申请。职工及其家属、工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仍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或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赔偿。
(本文约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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