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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它关乎着工伤职工的救治、复和赔偿疑问。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的期限有时会遇到特殊情况,造成中止或中断。本文将围绕“认定工伤的期限可以中止吗”这一主题从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探讨工伤认定期限的中止与中断疑问。
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一项严肃而必不可少的工作,它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也关系到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起因,工伤认定期限也会出现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认定工伤的期限到底可以中止吗?本文将对此实深入探讨。
一、认定工伤的期限可中止吗?怎么算?
工伤认定期限的中止,是指在工伤认定期间,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引发工伤认定工作暂时无法继续实,从而使得工伤认定期限暂时停止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长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长30日。”这里的“特殊情况”,即为工伤认定期限中止的依据。
(1)职工因工负伤,伤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工伤认定期限自职工转入治疗医院之日起中止。
(2)职工因工负伤,伤情复杂,需要实行鉴定的,工伤认定期限自鉴定机构接收鉴定材料之日起中止。
(3)职工因工负伤,伤情稳定,但需要实行复治疗的,工伤认定期限自复治疗开始之日起中止。
工伤认定期限中止后,中止期限的计算应依照以下原则实行:
(1)中止期限届满,工伤认定期限继续计算。
(2)中止期限内的有关材料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3)中止期限结后如工伤认定期限已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长30日。
工伤认定期限的中断是指在工伤认定期间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造成工伤认定工作暂时无法继续实,从而使得工伤认定期限暂时中断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中断。”这里的“特殊情况”,即为工伤认定期限中断的依据。
(1)职工因工负伤,伤情严重,需要实紧急救治的,工伤认定期限自职工开始救治之日起中断。
(2)职工因工负伤,伤情复杂,需要实多次鉴定的,工伤认定期限自最后一次鉴定结之日起中断。
(3)职工因工负伤伤情稳定,但需要实长期复治疗的,工伤认定期限自复治疗结之日起中断。
工伤认定期限中断后中断期限的计算应依照以下原则实:
(1)中断期限届满,工伤认定期限继续计算。
(2)中断期限内的有关材料,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3)中断期限结后,如工伤认定期限已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长30日。
认定工伤的期限中止与中断,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实行。在实际操作中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工伤认定期限中止与中断的疑惑,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伤职工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确信工伤认定工作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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