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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工伤后还能推翻吗?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但有时由于各种起因工伤认定结果或会引发争议。那么一旦工伤认定生效后是不是还能被推翻呢?本文将围绕这一疑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答。
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程序、标准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一旦生效,原则上是不得随意推翻的。这意味着,一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工伤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时,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推翻:
若是当事人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可请求鉴定中心重新实行伤情鉴定。按照相关规定,二次鉴定不会重复收取费用。重新鉴定有助于保证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生效后,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表现实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倘使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以下是部分关于工伤认定推翻的案例,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某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该职工的用人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认为职工并非在工作进展中受伤。于是,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工伤认定有误撤销了原决定。
某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该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认为本身的伤情并未达到工伤标准。于是该职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工伤认定有误,撤销了原决定。
工伤认定生效后并非绝对不能被推翻。当事人可以通过重新实工伤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对工伤认定结果提出异议。这些法律途径有助于保障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程序提出异议。同时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也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信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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